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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职院校经费排名 天津工业大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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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经费

天津工业大学2021年经费预算11.96亿,天津市排名第一。

天津工业大学是一本大学,该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高校,天津市属高校中唯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天津市人民*共建高校,是天津市重点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天津工业大学是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最早的 学科始建于1912年,1958年开始独立办学,原名河北纺织工学院,1968年更名为天津纺织工学院,2000年更名为天津工大学。

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获批国防科工局与天津市共建国防高校,深度融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是我国最早开展纺织高等教育的学府之一,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法、艺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工业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总占地面积约19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学校下设20个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名,其中本科生24000余名,研究生3000余名,在校留学生1700余人次。

什么是转移支付?举个例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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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转移支付的概念

    转移支付(transfer payment)又称无偿支出,是指*或企业的一种不以购*本年的商品和劳务为目的而作的支付,即*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或下级*,以增加其收入和购*力的费用。它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形式。

转移支付是包括养老金、失业救济金、退伍军人补助金、农产品价格补贴、公债利息等*与企业支出的一笔款项。这笔款项在西方国家是不计算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其原因在于这笔款项的支付不是为了购*商品和劳务,所以将其称作转移支付,有时也称转让性支付。

2. 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

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支出和转移支出。

3. 转移支付的类别

转移支付又分*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间的转移支付:

①*的转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的转移支付。由于*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西方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举例:如资料一中图1的“税收返还”;资料二中的一之6、7项即为此类。

②企业的转移支付。通常是指企业对非赢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动的幅度和强度,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用。通常在萧条来临时,总收入下降,失业增加,*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可以增强购*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以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的升高。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用是微乎其微的。

举例:

如企业从员工工资里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来交保险费养老费等;

企业转移支付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慈善捐款和消费者呆账。

因为现在各国都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即上缴“转移支付”,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不可能用税后利润去对非盈利性组织进行捐款,那样会提高商品的价格,把多承担的成本(即承担的社会责任)转移给消费者,形成的差价就是“转移支付”。

③*间的转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级*对下级*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般是根据一些社会经济指标,如人口、面积等,以及一些由*承担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教育、治安等的统一单位开支标准计算的。*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各地区由于地理环境不同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收入的差距,以保证各地区的*能够有效地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为社会提供服务。

举例:如资料二中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料一中对各省和计划单列市的转移支付即属此类。

有时,*的某些支付不是从一些居民收入中征收上来的,如用增发货币、出*债券所得来支付福利、救济金,它显然不带有从一些居民转移到另一些居民手中的特点。但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尽管它与前述支付款项的来源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它同样不是*直接用来购*商品和劳务,这种支付仍然被看做是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是*财政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财政盈余等于税收减去*在物品与劳务上的开支与转移支付之和后的余额。

注:

  1.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2.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在我国一般指中央、省、市级*)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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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

2015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分布图

――哪些省份拿得多、哪些拿得少?

作者: 孙不熟

财政部首次披露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地理分布图。2015年中央财政一共向31个省份拨付了总额5.5万亿元的财政资金。

5.5万亿是个什么概念?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15.43万亿元,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6.9万亿元。5.5万亿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80%,全国财政收入的35.6%。

5.5万亿是怎么花出去的?分三个类别,第一类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这笔资金是2.8万亿。第二类是专项转移支付,大约是2.2万亿。第三类是税收返还,大约是5千亿元。

图1  转移支付类别比例

5.5万亿中央财政都花到哪些地方去了?来看看下面这个图表,哪些省拿得多,哪些省拿得少,一目了然。

图2  各省市转移支付规模

图4  计划单列市转移支付规模

据此,我们可以发现,5个计划单列市虽然享有省一级省级财政管理权限,但在享受中央转移支付上,还是与普通省份有很大差距的。

看总量,四川获得中央财政的拨款最多,其次是河南、湖南、湖北、云南、黑龙江、安徽、新疆、河北与贵州。前十名为什么是这些省份?

第一个标准是经济发展程度。很明显,前十名中没有一个来自发达的东部地区,全部来自中西部与东北地区。所以,决定中央财政往哪拨的第一个标准就是经济发展水平,哪里落后哪里就拨款多。

第二个标准是人口。可以看到,中部六省的拨款量,从高到低分别是河南、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山西,这个排名与中部六省的人口总量排名完全一致。所以,决定中央财政往哪拨的第二个标准就是“人口数量”,哪里人多哪里的拨款就多,比如四川、河北两个人口大省,获得的拨款总量也比较大。

第三个标准是地区因素。可以看到,按人均拨款量,前几名分别是西藏、青海、新疆、宁夏、内蒙古、甘肃、贵州、黑龙江、吉林、海南,这些省份大多处在边疆地区,获得的政治考量相对较多,其财政拨款也相对较多。

比较没有想到的是重庆、天津。一般认为这两个直辖市受到中央财政的极大支持,但看2015年的数据,两地获得财政拨款,无论是总量还是人均,在全国都排在中下游水平。

略微有点吃亏的是江西、山西与辽宁三个省份。东三省中,辽宁的经济发展态势最差,人口最多,但获得的拨款量却最少;山西经济也差不多是负增长,但获得的拨款量却十分靠后。当然,山西与辽宁毕竟还算富过,江西却一直是落后地区,在中部六省中,江西的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倒数第一,但无论是拨款总量,还是人均拨款量,都少于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河南、湖南、湖北与安徽。

当然,本文只罗列了2015年的数据,此前的数据并不清楚,不能因此推断中央财政不偏爱这三个省份。更重要的是,中央财政向地方拨款,还要考虑到当地具体的经济发展需求。最近几年,河南、湖南、湖北、安徽等省份的经济发展搞得有声有色,其对资金的实际需求也相对较大,中央财政在拨款时酌情给予奖励也是可以理解的。

税收返还数据排名与GDP排名基本吻合,从高到低分别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上海。GDP总量越大的地区,税收贡献也大,其返还数据也相对较多。

比起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更有意思的数据是各地对中央财政的贡献程度。比如,重庆2015年贡献的国税总额是1188.2亿元,比中央财政对重庆的转移支付(1319.91亿元)还少一点。除了重庆,至少还有湖南、湖北、四川等省份的国税总额也少于中央财政对他们的转移支付。而东部发达沿海省份则正好相反,江苏广东上海等发达地区创造的国税总额远远多于中央财政对当地的转移支付。关于这个问题的数据与分析,有机会我们再聊。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各地创造的国税总额并非全额上交中央财政,扣除给地方留成的那一部分后才是上交给中央财政的。

目前,中央财政占据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大概是44.8%,这一比例在全球属于中游水平,如果再算上地方*的土地出让金,这个比例只会更低。在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比中国还高,联邦制国家相对较低,但美国、德国的比例也分别达到56%与65%。

所以,有学者将中国的财政体制形容为“财政联邦主义”,是有一定道理的。另外,中国地方*的财力其实也不算太低,此前有关分税制的各种批评存在矫枉过正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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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二:

关于2016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

2016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803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810.21亿元,增长5.1%。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066亿元,预算数为59096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2016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32017.8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492.05亿元,增长12.2%。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584亿元,预算数为32601.82亿元。其中:

1.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0392.2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889.98亿元,增长10.2%。主要是按照改革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480亿元,预算数为20872.25亿元。

(1)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7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1亿元,增长12%。

(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预算数为392.7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2.04亿元,增长5.9%。

(3)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预算数为204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67亿元,增长15%。

(4)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86.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8.9亿元,增长5%。

(5)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数为1352.9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20.09亿元,增长9.7%。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数为338.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5亿元,增长4.6%。

2.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537.9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80.96亿元,增长22.4%。主要是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3.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数为770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主要是根据2016年成品油销量预计增长情况等因素测算。

4.体制结算补助预算数为1404.9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70.85亿元,增长35.9%。主要是2016年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加大支持力度。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4亿元,预算数为1408.93亿元。

5.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预算数为443.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9.65亿元,增长2.2%。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中央本级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6.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042.7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37.59亿元,增长14.5%。主要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人数增长。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00亿元,预算数为5142.76亿元。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426.2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03.03亿元,增长14.3%。主要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

二、专项转移支付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0923.6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688.43亿元,下降3.2%。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482亿元,预算数为21405.61亿元。其中:

1.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91亿元,增长102.2%。主要是增加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资金。

2.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8.76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3.补助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预算数为3.0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1亿元,增长3.3%。主要是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案件量大幅度增加。

4.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49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5.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27.5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6.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9.7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7.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预算数为19.85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8.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预算数为9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3亿元,增长0.3%。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3亿元,预算数为94亿元。

9.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76.6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8.75亿元,增长19.4%。主要是支持各地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等支出增加。

10.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预算数为4.1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11.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数为379.9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5.46亿元,增长4.2%。主要是按学生人数和标准据实结算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贴息等增加。

12.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预算数为252.7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13.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体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0.5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25亿元,增长13.4%。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中央本级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14.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4.1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3.55亿元,下降48.9%。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15.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数为3.98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16.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29.6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35亿元。

17.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6.5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7.12亿元,下降9.7%。主要是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储备情况,2016年适当压减。

18.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61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19.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25.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6.8亿元,下降21.2%。主要是根据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2016年压减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20.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数为438.78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21.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数为409.3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7.55亿元,增长19.8%。主要是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增加支出。

22.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数为13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7.83亿元,增长41%,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

2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预算数为20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2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预算数为22.9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38亿元,增长11.6%,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

25.优抚事业单位补助经费预算数为7.3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0.73亿元,下降9%,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26.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预算数为397.7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44.85亿元,增长12.7%。主要是提高移交*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人数增加、离退休费标准提高,相应增加支出。

27.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数为12.75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28.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预算数为1370.1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73.55亿元,增长5.7%。主要是支持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增加支出。

29.公立医院补助资金预算数为95.2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0.39亿元,下降0.4%。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56亿元,预算数为151.21亿元。

30.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数为541.2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43.6亿元,增长8.8%。主要是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45元,相应增加支出。

31.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数为90.96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32.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数为85.6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8.48亿元,增长11%,主要是据实结算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助等项目增加支出。

3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数为23.72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34.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数为141.1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1.92亿元,增长9.2%。主要是增加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医疗救助补助支出。

35.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7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7.33亿元,减少18.8%。主要是金太阳工程清算资金预计减少,相应减少资金安排。

36.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数为111.8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4.5亿元,增长4.2%。主要是增加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5亿元,预算数为116.88亿元。

37.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数为14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8.49亿元,增长15.2%。主要是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43.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预算数为166.2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6.15亿元,下降3.6%。主要是原通过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安排的森林管护费补助,改为通过林业补助资金安排。

44.退耕还林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数为268.5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39.59亿元,下降12.8%。主要是原退耕还林政策粮食和现金补助部分面积到期,相应补助资金减少。

45.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62.74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5亿元,增长3.2%。主要是增加了PPP以奖代补资金。

46.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数为16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7.7亿元,增长30.1%。主要是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相应增加补贴。

47.目标价格补贴预算数为430.2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73.44亿元,增长20.6%。主要是根据棉花和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政策安排。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28亿元,预算数为558.28亿元。

48.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预算数为182.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06.06亿元,下降36.7%。主要是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

49.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8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8亿元,增长4.9%。主要是增加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走出去”项目等支出。

5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预算数为6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4.2亿元,增长31%。主要是中央财政按照每亩10元标准安排确权登记颁证支出,根据工作进度分年度安排。

51.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98.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3.2亿元,下降1.6%,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56.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数为60.0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8亿元,增长1.3%。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中央本级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57.林业补助资金预算数为418.3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7.82亿元,增长19.3%。主要是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以及增加非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森林管护费补助。

58.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预算数为14.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26.56亿元,下降64.7%。主要是部分省份“十二五”期间的项目进展较慢,适当压减支出规模。

59.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92.4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43.63亿元,下降10%。主要是调减2015年一次性安排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支出。

60.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预算数为3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9.4亿元,增长32.9%。主要是进一步加大对防汛抗旱的支持力度。

61.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预算数为3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33亿元,增长1%,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

6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数为36.4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63.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预算数为1960.0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969.83亿元,下降33.1%。主要是2016年车辆购置税收入预计减少,相应减少支出。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39亿元,预算数为1999.05亿元。

64.*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预算数为298.9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03亿元,下降0.3%。主要是涉及新疆兵团补助资金上划中央本级预算。

65.成品油价格改革对特殊行业的补助预算数为347.9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78.54亿元,下降18.4%。主要是根据成品油价格和各行业用油量预计情况安排。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28亿元,预算数为475.93亿元。

66.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预算数为55.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3.66亿元,下降6.2%。主要是根据老旧船舶预计拆解数量安排。

67.界河维护经费预算数为1.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25亿元,增长20%。主要是支持将部分界河航道纳入养护范围。

68.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数为3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24.75亿元,下降41.4%。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对地方转移支付转列中央本级。

69.工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数为11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00亿元。主要是落实中国*2025战略,增加工业强基、智能*、绿色*等重点工程支出。

70.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4亿元,为2016年新增项目。主要是为调动地方开展安全预防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地方予以综合奖补。

7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85.3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1.25亿元,下降11.6%。主要是根据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2016年压减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72.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预算数为3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8.18亿元,下降35.5%。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73.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12.3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2.15亿元,下降9.8%。主要是根据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2016年压减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74. 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10.1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6.79亿元,下降5.8%。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对地方转移支付转列中央本级。

75.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预算数为22.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35亿元,增长17.1%。主要是加大对海岛及海域保护支持力度。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9亿元,预算数为31.9亿元。

76.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预算数为7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01.71亿元,下降58.6%。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08亿元,预算数为180亿元。

77.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数为55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78.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预算数为1.99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79.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数为263.3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59亿元,增长1.4%。主要是计划完成的危房改造任务量增加。

80.中央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21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9.61亿元,增长0.8%。主要是增加棚户区改造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

81.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预算数为14.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18亿元,增长72.5%。主要是据实结算的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需求增加。

82.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数为179.81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83.“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预算数为2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9.71亿元,下降30.6%。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84.粮油市场调控专项资金预算数为30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85.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预算数为0.2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0.03亿元,下降10%。主要是根据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2016年压减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86.统借统还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预算数为19.44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05亿元,增长11.8%。主要是根据贷款项目额度增加。

87.基建支出预算数为387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99.87亿元,增长5.4%。

三、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2016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预算数为5088.5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59亿元,增长0.1%。其中:

1.增值税税收返还预算数为298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3.53亿元,下降0.5%。主要根据2016年增值税收入预计增长情况测算。

2.消费税税收返还预算数为1010.92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3.所得税基数返还预算数为910.19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4.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预算数为1531.1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5.地方上解预算数为1350.64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20.12亿元,下降1.5%。主要是停止征收津贴补贴调节基金,相应减少地方上解。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新政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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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市*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

2021年12月30日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规范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天津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居住证是来津公民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负责做好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负责承办居住证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居住证申领

第七条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一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

第十五条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且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统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在本市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在本市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章居住证积分

第三十四条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第三十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市级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设立的积分落户受理点,由区人民*负责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积分汇总、积分排名、公布积分分值和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户籍身份、相关材料审核和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并对区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审核把关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具体流程为:经办人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居住证积分专栏,填写注册信息并进行自助测评,测评分值达到或者超过当期申报指导分值后,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并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月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月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积分情况定期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间内通过申请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

第六章落户

第四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由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积分审核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落户人员名单。

当期积分落户人员名单确定后1个月内,对应当归档的申报材料,受理点及时建立居住证积分档案,移交给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由其对居住证积分档案进行汇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居住证积分档案托管。公安部门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四十三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投靠落户的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第四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积分期间存在犯罪行为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期满后,5年内申报积分落户的,每条刑事犯罪记录减100分。

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用人单位为其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办理积分落户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信息记录扣减30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牵头制定,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由市教委牵头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商业大学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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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隶属国家商务部,也是发展最辉煌的时候,四大商学院之一,面向全国招生,对天津招生没有优惠政策,天津生源不到10%,这也是后来划归地方,不受重视不被认可存在感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发展也会缓慢,同样的四大商学院之杭州商学院,现在的浙江工商大学,发展的比天津人认可的天津 财经 大学还要强。

学校近年来不断发展,除天津生源外,大部分外地生源录取分数都不低,基本都要过之前的一本线,若是选择热门专业,分数更高。有人说,学校学习氛围不强,我认为,那是朋友圈的问题,大部分人,还是在努力学习的。

学校的建筑面积,在天津市属重点高校中,中等偏上,硬件设施不断完善,有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饭菜质量挺好,我吃过天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外国语学院的,总体来说,还是天津商业大学的更比较有特色。

总之,我认为,天津商业大学还需要进一步发展,现阶段实力确实暂时不如天津 财经 大学,如果只想在天津就业,请选择后者。

另外,我听到很多天津商业大学的学生在抱怨,说不好等等,其实,我认为没有必要,在天津除了南开天大医科大学,剩下的学校都差不多,各有特色。不要妄自菲薄,好好学习,才是硬道理,要么你上清北也白玩!

作为本地人来讲,商业大学的存在感似乎不是特别的强(但这不是对学校的否定)

说他存在感不强,因为:

一:位置,地处天津市内六区中的虹桥区,与北辰区几近交会,本来虹桥在天津的存在感就不像其他几个区尤其是和平、河西、南开等,所以连同大学也会收到一定的影响,就像随着天津的没落,天津所有高校的实力都在下降是一个道理;

二:名气。在天津来讲天大、南开是两所高等学府,海教园还有很多职业类专科院校,除此以外,中坚的几个学校除了天津医科是211以外,其他学校虽然是普通高校,但是像天津工业(一流学科大学)、天津师范、天津外国语、天津 科技 等等都有自己的特色。商大这方面有些不足。同时在天财的对比下就更加暗淡,上面说商大的位置,其实红桥区还有一所大学就是河工大(也是一流大学)同样衬托着商大低调很多。

三:孤独。相较于现在天津的很多高校开始抱团在新的大学城里建设新校区,很多时候学校会被打包一起进行资源共享和宣传,但是商大的位置就自己一所学校。有点无助,附近也没有以商大命名的地铁站,所以宣传效果也不好。虽然 科技 和河工大也是自己单独建设新校区,但是 科技 在滨海新区,所以比较受关注,而且那边企业多,高校就一个。河工大名气还是能把自己支持起来,毕竟实力还是很高的。

四:(经费:这一点我用括号的形式说是因为我没有具体去查,但是看看天津高校的科研经费就能看得出来,按照所处的梯队来讲几乎都不高,包括南开大学,哦,还有河工大,河工大都是10亿左右,天津商业的经费就可想而知了,没钱,啥也不是啊。)

但是我觉得如果想去考也不是不可以:

一、位置:刚才说位置不好,那是因为天津的其他大学的老校区的位置都要比商大好,但是基本上老校区除了天大、南开以及一些规模很小的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以外,几乎都整体搬走了,包括体院,在 体育 中心边上都给整体搬迁,而且大多都是去的天津传统意义上的近郊。而这时商大的位置优势就凸显出来,市区既方便又安全,比那些看着像空城的大学城好多了,就是最早的西青大学城目前除了小区多了,人多了点,其他还是不方便,而且现在管的严,好好的小吃街都没有了。

二、建设:没钱,建设质量不会太好,这里说的建设指的是新校区,商大的新老校区建在了一起,这点跟 财经 大学一样,这方便很多啊,整体搬迁不管怎样都伤到筋骨,这也是为什么河工大不搬走的原因之一,河北大学搬了,你看现在的实力和以前比,还是差了很多。听他们的同学说新校区那边有三本还是啥,挺有钱,建设的教学楼都看得出来比较好。

三、学风。去过几次商大,感觉同学都挺朴实的,学校里也没有什么过于浮夸的东西,文化底蕴很好,学风也听证,去他们那也做过讲座,学生的素质挺高的,对老师很尊重。

当然,题主可能更多的想知道一些具体的专业方面的问题,这个我确实不知道,只了解一点外在前・肤浅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天商在同类的大学中算是性价比比较高的,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类专业 社会 认可度较高,制冷、酒店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全国排名前列,校风很好,由于位置原因以前在天津不被看好,随着其他学校陆续外迁,天商反而成了位置最好的学校了,相信其他方面也会越来越好!

为数不多的带有商的大学
以前重农轻商,所以商业命名的大学很少。在 财经 类高校中排名20多位。

天津还有 财经 大学,比商业大学好。
优势学科有经管类、热能与动力工程
因为是北京工商大学制冷系以及天津市财贸学校合作建立的,所以制冷方面的专业是国家特色专业,也有高级别的实验室。

就业情况
主要流向在天津和北京。

整体就业率一般,2017届本科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为91%1(未包含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项目),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项目2初次就业率为50%。

进校招聘的企业质量还可以。

毕业生来评价下母校吧,毕业十多年了,但是现在还每周去跑步,有时去上上自习,还是有发言权的。

当时上天商纯属意外,天津本地这个学校口碑并不太好,所以当时还挺别扭,都快复读了。之前口碑不好也不仅仅是学术上,主要是坐落的位置也不好,当时算是城乡结合部吧,有点乱,外边原来是天津著名废品*的聚集地――刘家房子。

但是现在来看,不算偏了,周边及学校内建设也很好。校门口就是公交站,附近也有地铁站,收废品的都没了,环境还算很不错的,这也是为啥我每周在这跑步的原因。

学术上,最牛的“制冷与热动力工程”,想不到商科学校这个专业好吧?但确实不错,如果对这个专业感兴趣,强烈推荐。此外商科和 财经 科专业也还可以,酒店管理、 旅游 管理等也是有特色的学科。 财经 类在天津能上南开也不会问这个学校,如果连财大也上不了这个学校是不二选择。

就业方面,算是比较不错的。用人单位比较喜欢这个学校的毕业生,普遍反应比较实用,老师教学上挺偏重实践的。尤其在广州、深圳等一些南方城市,对这个学校认可度非常高;我自己很多同学也有不少在北京工作;此外,山西、内蒙古、东三省对这个学校评价也不错,有的时候录取分数比天津财大还高。

总之,我感觉学个 财经 类专业、商科专业或者制冷,如果不非得考研,单从就业上看,还是不错的。尤其 财经 类,只考虑就也,可能比一些偏远地区的211、985的就业更好一些。

我家女儿目前就读于该校。从生活到学习管理都非常科学,每个人看待问题的角度都不同,但我们非常认可天商。

作为一个高考志愿填报的老师,我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关于天津大学怎么样?我从以下几点给你回答。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商业的鞋,天津商业大学前身是1980年在原北京商学院,也就是现在北京工商大学制冷系和天津市财贸学校基础上建立天津。商学院地属原国家商业部,1998年成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2007年更名为天津商业大学,学校设有15个学院,三个教学部,54个本科专业拥有四个国家特色专业,财务管理,金融学,热能与动力工程, 旅游 管理五个省省级重点学科,11个市级特色专业设有68个硕士点,其中一级学科硕士点九,个专业硕士点十个,建有国际国际酒店管理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一个冷冻冷藏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两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食品生产技术,制冷技术等。

天津商业大学还有卓越工程师实验班,采用三加一培养模式,三年再在校学习基础知识一年在企业学习实践课程开设专业是热能动力与工程。他还有两个合作办学项目,一个是中美合作办学项目,一个是中澳合作办学项目,从总体上看天津商业大学还是一个不错的公办大学。具体怎么样还得?记住进入这个学校学习才知道学校真正的底蕴。

我觉得撇开专业谈学校有点不现实,毕竟不是985.211只看学校。

我有一个朋友就在商业大学,给我哦的感觉,还不错。女生数量多,3比1.基础建设一般,也都是老的楼,好几个专业的属于花钱贼多的,好像挺牛逼。

商业大学的,经济,制冷专业很强,新建的图书馆给个好评。

算个读书的好地方。

天津商业大学是一所以商学为主干,管、经、工、法、文、理、艺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高等学校,是天津市属重点大学,国家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

天津商业大学的前身是天津商学院,由国家商业部和天津市人民*于1980年创建。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7年更名为天津商业大学。[1]

截至2016年8月,学校占地1379亩,建筑面积55.7万平方米。设有15个学院和3个教学部,学校现有54个本科专业,68个硕士点,其中一级学科硕士点9个,专业硕士点10个,在校生近2.3万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65亿元。图书馆现有中外文藏书200万余册,期刊杂志 2000 余种,中外文数据库 60余个,电子图书 100 万余册

天津商业大学是一所多科性协调发展,创新发展,服务区域与经济 社会 发展的实力相当强大的院校。作为天津市市属的天津商业大学,还不错。有不少 财经 类专业拥有比较鲜明的专业特色,它的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与管理,酒店管理,统计学,应用统计学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英语等专业特色比较鲜明,实力相当强大,考生就读这些专业,无论是就业或者继续发展,都绝对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天津商业大学最为强大的专业是包装工程,在全国开设本专业的62所大学里排在第7名/62。

它的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法学,药事管理,能源与动力工程等专业,实力非常强大,特色极其鲜明,排在全国B+或者B类。

天津商业大学原名天津商学院,由国家商业部和天津市人民*在1980年创建,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7年更名为天津商业大学。

学校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90号,占地面积将近1340亩,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图书馆现有中外文藏书214.5万册,中外文数据库99个,电子图书508-55万册。

好像有在校学生2.27万余人,设有机械工程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会计学院,生物技术与食品科学学院,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艺术学院,高职与技术继续教育学院14个学院和大学外语教学部,基础课教学部, 体育 教学部三个教学部。现有59个本科专业方向,67个硕士点,其中一级学科硕士点10个,专业学位硕士点10个。学校拥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以及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资格和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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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学科入选天津市一流学科建设名单。冷链物流,现代服务业学科群入选天津市特色学科群建设名单,现有七个市级重点学科,一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一个天津市工程中心,两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两个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两个天津市人文 社会 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两个天津市高校智库。

学校建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1个天津市品牌专业,3个专业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金融学专业为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为国家第一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专业。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为天津市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天津市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试点专业。

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天津商业大学的区域性,应用型,商科特色非常明鲜,是一所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转型发展,开放发展的多科性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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